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紅利精品

Honda Point

Honda Taiwan
經銷商四輪紅利積點開通聲明條款

四輪紅利積點由Honda Taiwan所屬經銷據點(以下簡稱「經銷商」、「廠」)提供車主,相關權利義務存在於經銷商與車主之間。欲開通紅利積點功能車主需透過經銷商辦理開通手續,始得符合積點資格。申請車主務必詳讀下列條款內容。

一、車主開通後保有積點資格並持有點數需符合下列必要條件:
 1.1 自開通日起每年需回各Honda Taiwan所屬經銷據點1次以上,點數才能持有並累計(不限消費類型,有進行服務或交易皆可,無消費金額之服務亦包含在內)。
 1.2 回廠消費回饋消費金額3%的點數,以四捨五入計算至整數。每1點在兌換商品時,價值等於同額金錢,點數累積無上限。
 1.3 點數累計僅限於所消費之經銷商,無法合併累計。若車主開通資格後至其他Honda Taiwan所屬經銷商消費,需重新辦理開通手續另外累計該經銷商之點數。
 1.4 若回廠定期保養並自備機油,當次消費無法獲得點數;若同時滿足Honda Taiwan額外贈送點數情況,可獲得額外贈送之點數。

二、積點認定、過戶相關說明:
 2.1 以車牌號碼為有效積點對象,若同一車主擁有一輛以上 Honda 汽車,不同車輛將分別累計各自積點,無法合併使用。
 2.2 車主於服務廠定期保養、維修、鈑噴(含保險出險,鈑噴工單金額大於三萬五千元台幣時,以三萬五千元台幣計算)等消費金額均列入積點(不包含 PDI、附配件、索賠、E-TAG),點數當次消費即可使用。
 2.3 當次消費若已享有折扣優惠(含工資卷優惠),則無法累積點數。(因 Honda Taiwan 服務活動折扣或套餐折扣者,仍可累積點數)
 2.4 車輛過戶同時可將已累積點數一同過戶,新舊車主需一同至經銷商辦理過戶手續,單方辦理時須備妥授權委託書等相關具法律效力文件。
 2.5 一年以上未回廠車輛及過戶車主未請求移交點數時,點數即失效歸零。
 2.6 經銷商若發生停業、歇業、重整、宣告破產、解散、撤銷設立登記、經銷關係終止或消滅、或其他事由致無法繼續提供經銷商服務時,經銷商所屬點數自該事由發生之日起即歸零。

三、兌換品項與方式
 3.1 紅利點數兌換限定 Honda 原廠設定品項,以 Honda Taiwan 官方網站公告消息為準。
 3.2 兌換方式為當車輛回廠消費時,於結帳時以與公告設定品項售價同等數額之紅利點數,折抵該次保養之同等金額。每項品項以折抵一次為限。
 3.3 部分兌換商品需與套餐共同搭配使用,點數無法直接交換商品。
 3.4 除因發生第2.5條之情形致點數失效歸零及第 2.6 條無法提供經銷商服務之外,點數兌換無限制日期。

四、額外獲得點數方式
 其他額外獲得點數方式或贈點活動(如:預約車回廠贈點),依官方網站活動辦法公告為準。

五、準據法與管轄法院
 本條款之解釋與適用,以及與本條款有關之爭議,將依照中華民國法律規定,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

六、條款修訂原則
 經銷商保留未來修改本條款的權利,修改時將公告於 Honda Taiwan 官方網站及 Honda Fun APP,當累積紅利積點時,車主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,即視為已同意本條款最新內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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